影片探讨的主题是人类千百年来一直苦苦追问的: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?这本来就是一个争议激烈、悬而未决的政治选项,这个问题让一代又一代的学者,法律人士,政府工作人员在各自的时空范围内互相争论。主张者、反对者各执一词,本无高下优劣之分,更无正义、非正义之别。彼此都可以在崇高的旗号下,宣布自己是真理、正义的一方。
主张废除死刑者常常被赋予“人权捍卫者”的荣誉称号。但死刑未必就是侵犯人权的一种形式,或者,死刑本身的存在就是“人权至高无上”的最好证明。
我们都知道人权适用于每个人,无论种族、国别、性别、年龄、宗教信仰、财富多寡、文化程度等。当我们在不断强调人权时,我们所关注的不应该仅仅只是包含其作为个人所应享的权利,也同样应该关注其作为社会个体所应承担的义务。
“人权至高无上”的深层次涵义,实则就是: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都是至高无上不可剥夺的存在,且权利义务相等。从某个角度来说,“义务”也是人们所享有的基本“人权”。当一个人以一己之力用非法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权、财产权、自由权的时候,他本身已经成为人权的践踏者,没有履行那份义务,那么其人权自然无法得到完整的保护。
正是因为个人之间的仲裁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安,因此,正如社会契约论的观点,个人集体把仲裁权和惩罚权交给公共组织即国家来行使,死刑就成了国家对个人惩治的重要方式,成为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违背义务原则的个人剥夺生存权的手段,在本质上,死刑是社会契约论的结果。
不得不说,影片中大卫·戈尔试图用自我的牺牲捍卫其废除死刑的主张,这种为理想而殉道的方式,对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太不可理解了,太极端了,太个人主义了,太超越了,甚至超越了他自身的生命。这种方式除了难以理解他们的激进,更多的也许是敬佩。
大卫·戈尔的死,让我想起了苏格拉底之死。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,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,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。并且劝说他,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。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,视死如归。他的理由是: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,如果我逃走了,法律得不到遵守,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。当法律失去权威,正义也就不复存在。